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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日本保护工人的法律条款
浏览次数:1041 次发布时间:2015/5/10 9:56:40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保障,为维护在日工作,劳动的广大华人的切身利益,特归纳有关日本劳动保护的法律如下:

  (1)禁止国籍,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歧视(劳动基准法第3条)

  雇主不得以劳动者的国籍、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为由,在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上给予歧视性待遇。

  (2)禁止强制劳动(劳动基准法第5条)

  雇主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违背其意志的工作。

  (3)禁止中介榨取(劳动基准法第6条)

  除法律特许,任何人不得以中介他人就业为职业而从中谋利。

  (4)须明确提示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15条)

  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提示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特别是关于工资、劳动时间及其它强制性规定事项,必须以明确的书面形式给予提示。

  (5)禁止规定辞职违约金及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金等合同(劳动基准法第16条)

  对于合同期未满的辞职者,禁止规定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的违约金。同时严禁预先约定损害赔偿合同。(劳动基准法第16条)

  (6)禁止解雇由于发生劳动灾害而病养的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19条)

  原则上禁止解雇因工伤或因病疗养及其后30天之内的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19条)

  (7)解雇通知(劳动基准法第20条、21条)

  解雇劳动者时,原则上必须至少在30天之前事先通知本人。如果在30天之前没有通知的话,则最低必须支付未满30天部分的平均工资。但是,由于天灾等无法抗拒的原因、企业无法继续维持时及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被解雇时,则不属于该范畴。但是,上述情况必须接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解雇通知除外的认定。

  (8)工资的支付和最低工资(劳动基准法第24条)(最底工资法第5条)

  每个月必须用货币在规定的日期前,将工资全额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但是,税金、雇用保险费、健康保险费、劳资双方协定的工会会费等的扣除部分都不包括在全额支付的范围内。

  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最低标准工资的工资。最低工资根据都、道、府、县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而设定。

  (9)劳动时间、假日(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35条,第40条)

  雇主不得让劳动者1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1周超过40小时以上(一部分规模.职种的企业单位为44小时)。雇主必须给予劳动者1周1天以上或4周4天以上的休息日。

  (10)加班.休息日工作及深夜工作的补贴工资(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37条)

  雇主让劳动者延长法定劳动时间(原则上是1天8小时、1周40小时)劳动、或者在法定休息日(1周1天或4周4天)劳动时,必须依法办理手续。

  另外,对于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必须支付按照高于正常劳动时间或劳动日的工资计算额的25%以上的比率、对于在法定休息日的出勤以高于35%以上的比率支付加班费。对于深夜(晚10:00至早5:00)的工作,必须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额的25%以上的比率支付补贴工资。

  (11)有薪休假(劳动基准法第39条)

  雇主对于连续工作六个月、出勤率在80%以上的劳动者,应该给予有薪休假。(休假日数按连续工作的年数而不同,但第一年度规定为10天)。但是,在利用有薪休假时,劳动者不能集体同时利用或突然使用,请尽可能在事先得到雇主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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