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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劳动法之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
浏览次数:2156 次发布时间:2015/5/10 9:56:44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第一节 工资

  第八十九条:在必要时,内阁将(根据劳工部长的提议)设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十条:

  1- 必须以国家官方货币给雇员支付工资及应得款项,同时还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支付工资:

  1.1 日结雇员,至少每周一结。

  1.2 领取月工资的雇员,每月一结。

  1.3 所需时日超过两周的计件工作,每周一结,其余的薪酬当在交工后一周内全部付清。

  1.4 其它情况至少每周一结算。

  2- 在雇员同意的情况下,只要兑现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可以通过沙特国内的可靠银行支付工资。

  第九十一条:

  1- 如果因为雇员的原因而导致雇主的工具或者产品受损或毁坏或丢失,而其中又没有发生其它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话,雇主有权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相当的金额对其进行维修或恢复,但是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雇员5 天的工资,如果该数额远远不能满足所需金额而雇员有其它财产可供赔偿的话,雇主有权将其诉诸法律;雇员也有权向劳务纠纷仲裁委就雇主提出的赔偿要求提起抗诉,如果判定雇主无权索赔的话,雇主当无条件向雇员退还之前已经扣除的工资数额,或者判定所需赔偿金额低于雇主所要求的数额的话,雇主当在判决公布之后一周内,无条件向雇员退还多扣除的金额。

  2- 任何一方都必须在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控诉,否则控诉无效,雇主的控诉时间自发现问题之日开始计算,而雇员的控诉时间自接到雇主的索赔通知当日开始计算。

  第九十二条:除下列情况外,不允许未经雇员同意而扣除雇员的工资作为其它费用:

  1- 偿还欠雇主的债,但是所扣金额不得超过雇员工资的10%。

  2- 社保费及雇员应该支付的其它法定费用。

  3- 银行存款及欠银行的贷款。

  4- 雇主用来为雇员建盖住宅(该住宅的所有权归雇员),雇员应该承担的
摊付金。

  5- 雇员的违规罚金以及损坏赔偿金。

  6- 法庭判决应由雇员承担的款项,但是只要判决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所扣除的金额每月不能超过雇员月工资的四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被扣工资的比例不能超过雇员应得工资的一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劳务纠纷仲裁委没有说明可以提高被扣工资的比例,或者已经确定需要雇员支付一半以上工资;即使是最后一种情况,不管是因为什么事,都不能扣除雇员超过四分之三的工资。

  第九十四条:

  1- 如果不是因为本法所述原因,在未经雇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扣除了雇员的工资,或者雇主非法拖欠雇员应得的工资,那么雇员或其代表或者所属劳动厅厅长可以向劳务纠纷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雇主退还无故扣除的雇员的工资或者支付被拖欠的雇员的工资。

  2- 劳务纠纷仲裁委一旦证实雇主无故克扣或者拖欠雇员工资,可以对雇主实施罚款,罚金不超过被克扣或者被拖欠的雇员工资的一倍。

  第九十五条:

  1- 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安排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雇主应该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数额,那么按照用人单位内同一种工作的工资待遇(如果有)衡定工资,否则即按照行业惯例衡定工资,再就是委托劳务纠纷仲裁委按照司法要求衡定工资。

  2- 同样,以此方法确定雇员的服务种类及服务期限。

  第九十六条:

  1- 如果雇员的工资是计件工资,按劳取酬,那么以雇员最后一年的实际产值除以实际工作天数,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标准。

  2- 如果工资全是佣金、提成或类似的,其性质可增可减,那么雇员的日平均工资用雇员的实际产值除以实际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第九十七条:如果雇员因为与工作有关的刑事案件或者因为工作而被有关部门拘捕或扣押,那么雇主当继续为其支付50%的工资,直到被释放,只要被拘捕或被扣押的时间不超过180 天;如果超出这一期限,雇主再无责任为超出的天数支付任何工资;如果雇员被判无罪,或者查无实据,雇主当补发之前被折扣的工资;如果雇员被判有罪,也无需退还之前雇主给他支付的工资,只要没有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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