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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劳动法之就业安排
浏览次数:1085 次发布时间:2015/5/10 9:56:44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第一节 就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劳工部在合适的地方为雇主及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介单位,包括:

  1- 帮助求职者获得合适的工作,帮助雇主们找到合适的雇员。

  2- 搜集必要的劳动市场发展信息,并进行研究,让有关经济社会事务规划公、私机构采纳。

  3- 履行下列义务:

  3.1 求职者登记;

  3.2 从雇主处获取空闲职位信息;

  3.3 向合适的空闲职位递交求职者的求职申请;

  3.4 为求职者提供建议与帮助,包括职业培训或者获得空闲职位所必要的
再教育;

  3.5 劳工部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每一个到达就职年龄、能工作、想工作的公民,要求到就业单位进行登记,登记自己的名字、出生年月、学历、之前从事的工作、求职意向及住址。

  第二十四条:执行条例规定了在就业单位求职的手续及流程、登记表格及通知和所使用的纸张的规范格式,这些是就业安排流程中的基础。

  第二十五条:每一位雇主都当向所属劳动厅寄去下列信息:

  1- 空闲职位和新职位说明,包括该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地点、薪酬待遇、职位要求,在有空闲职位或者新职位的15 天之内寄出。
  2- 在接到就业单位发出的推荐信之后7 天内,向该就业单位寄去是否录用被推荐人的通知。

  3- 非沙特籍雇员名单,包括他们的姓名、职务、职位、薪酬、年龄、国籍、工作许可证号及有效期等执行条例规定的信息。

  4- 关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性质,以及下一年估计有可能会增减的工作的一份报告。

  5- 在每年一月份寄出本条第3、4 款所述资料。

  第二十六条:

  1- 所有的用人单位,无论它的业务是什么,也无论它的雇员人数是多少,都应该通过定向就业培训吸引沙特人、招聘沙特人,为他们继续工作提供途径,给予他们合适的试用机会。

  2- 沙特籍雇员的比例当不低于聘用雇员总人数的75% ,如果他们不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或者学历或者资历的话,部长有权暂时降低这一比例。

  第二十七条:在必要的情况下,(在某些行业与职业及某些省市中),部长有权要求雇主必须按照部长本人颁发的决议所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在就业单位注册登记之后才能招聘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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