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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劳动法 非沙特籍人员的就业
浏览次数:1211 次发布时间:2015/5/10 9:56:44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第三十二条:不得以工作为目的招聘外籍雇员,除非是通过劳工部的批准。

  第三十三条:非沙特籍人员不可以从事任何工作,除非已经获得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获得劳动许可证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通过合法途径进入本国,允许在本国工作。

  2- 具有本国所需的相当的技术能力或学历,本国公民不具备或者是现有人数不能满足需求,或者是本国所需的普通工种。

  3- 与雇主签订合同,受雇主担保。

  本条中所指的“工作”,包括工业工作或商业工作或农业工作或者金融工作或其它方面的工作以及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任何服务。

  第三十四条:其它部门所要求的从事某项工作或某种职业任何许可证或者证件,都不能代替上述工作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在更换工作许可证之前,必须肯定他不在具备条件的沙特籍求职者之列,而他愿意从事该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劳工部当通过决议,规定禁止非沙特籍人员从事的工作与职业。

  第三十七条:非沙特籍人员的劳动合同当为书面合同,并注明合同期限,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注明合同期限,那么工作许可证的期限即为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不允许雇主雇用雇员从事与工作许可证上登记的职业不对口的职业,禁止任何雇员在采取法律手续更改职业之前从事其它职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1- 雇主不可以(在不遵守规定的法律程序及制度的情况下)让自己的雇员为其他人工作,也不允许任何雇员为其它雇主工作,同时也不允许雇主雇用其他人的雇员。

  2- 不允许雇主让自己的雇员在外自立门户(自己工作,自己结算),同时也不允许任何雇员在外自立门户(自己工作,自己结算)

  第四十条:

  1- 雇主负责招聘非沙特籍雇员所需的一切费用、获得与更换居住证及工作许可证的费用,以及延迟办证所产生的罚款、更换职业的费用、出境及入境所需费用、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后,雇员的返程机票费用。

  2- 雇员不适合所要求的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自己想回家的话,由雇员自己承担回家的费用。

  3- 雇主承担把某位雇员的服务转归自己所产生的转让费用。

  4- 雇主必须承担运送雇员遗体的费用,将其运送到合同约定的或者招聘雇员的地方,如果死者的家属不同意将其埋葬在沙特境内,雇主又无法将其移交给社会保险总用人单位,让保险用人单位负责运送遗体的话。

  第四十一条:招聘雇员、服务转让、更改职业的条件及其制度、手续,执行条例另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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