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历1426年8月23日(即公历2005年9月27日),据内阁和舒拉(协商会议)的决议,发布M/51号国王令,批准劳动法。正文如下:
第一章 定义及总则
第一条:本法称为《劳动法》。
第二条:下列词语(无论在本法中什么地方出现)若无其他解释,都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部:劳工部;
部长:劳工部长;
劳动厅:劳动部决议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雇主:雇用一名或多名雇员为其劳动,支付给他们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
雇员:在雇主的管理或者监督下,即使不在雇主的视线内,为了雇主的利益而劳动以换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少年:年满15 周岁,未满18 岁的劳动者;
劳动:在人类运动中付出的一切努力,以履行劳动合同(成文的或非成文的),
无论其性质或类型,无论是工业的还是商业的还是技术的或其它,无论是体力的还是脑力的。
基本工作:对于个人而言,基本工作即他们的正常工作;对于企业而言,基本工作即为之成立企业,并写入公司章程或者特许经营合同(若是特许经营公司)或商务注册证内的工作。
临时工作:其性质在雇主的经营范围内,要求在固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工作,期限不超过90 天。
兼职工作:其性质不在雇主的经营活动范围内,历时不超过90 天的工作。
季节性工作:在公认的定期季节里完成的工作。
零工:占用劳动者空闲时间进行的工作,其工作时间低于平日工作时间的一半。
连续服务:即劳动者自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在同一雇主或该雇主的法定继承人处不间断地服务;在下列情况下,服务都是连续的:
l 法定假期、假日;
l 完成本法中所述考试的间断期;
l 劳动者无薪旷工,其期限在一个工作年内累计不超过20 天;
基本工资:依照成文的或非成文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包括津贴在内的全部劳动报酬,无论报酬的性质及支付方式如何。
实际工资: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承担风险中付出努力后应得的,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或工作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及费用,其中包括:
l 佣金,或者销售额百分比,或者利润百分比等,劳动者在销售、生产、创收,或者增产、促进生产等工作中应得的劳动报酬。
l 劳动者付出努力或承担风险后应得的各种补贴。
奖金:雇主发给雇员,作为对他们能力、诚信等的肯定;如果这种奖品或奖金在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例中有规定,或者是习惯性颁发,以至于雇员认为这是他们工资的组成部分,而非福利。
奖品: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的,雇主提供给雇员劳动报l 劳动者付出努力或承担风险后应得的各种补贴。
奖金:雇主发给雇员,作为对他们能力、诚信等的肯定;如果这种奖品或奖金在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例中有规定,或者是习惯性颁发,以至于雇员认为这是他们工资的组成部分,而非福利。
奖品: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的,雇主提供给雇员劳动报酬;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条例中没有做具体规定,那么每年的奖品,其价值按雇员两个月以上的基本工资数额计发。
工资:实际工资。
用人单位:雇用一个以上员工,并支付给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管理的项目。
一个月: 30 天,除非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条例中另有规定。
条例:本法的执行条例。
第三条: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只有具备本法所述条件的公民可以行使劳动权;公民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四条:雇主及雇员在执行本法时,当遵守伊斯兰教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本法对下列人员及事项生效:
1- 与雇主签订的,在雇主的监管下为雇主的利益工作而换取报酬的任何一份合同。
2- 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雇员,包括在农场或者牧场工作的人员。
3- 慈善机构的雇员。
4- 雇用10 名或更多雇员的农牧单位的雇员。
5- 加工农业产品的农业公司的雇员。
6- 长期从事农业机械加工或维修的人员。
7- 与本法规定范围内的非在职人员签订的就业培训合同。
8- 与安全、职业健康、工伤及劳工部决议相关的做零工的雇员
第六条:关于义务、培训制度、最高工时、每日及每周休息时间、加班、官方假日、安全制度、职业健康、工伤及其赔偿的规定以及劳工部决议,对临时工、季度工、计时工有效。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在本法约束范围内:
1 雇主家庭成员,即在没有外人的家庭企业中工作的雇主的妻子、父母、儿女、孙子孙女。
2 家政服务人员。
3 在排水量低于500 吨的船上工作的船员。
4 非本法第5 条所述人群范围内的农业人员。
5 前来沙特完成某项任务,为期不超过两个月的非沙特籍人员。
6 俱乐部运动员、体育团体及其教练员。
劳工部协调有关各方,落实关于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规定,划清他们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并将其提交到内阁。
第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切违法本法规定或有损雇员利益的条款皆无效。
第九条:阿拉伯语是在所有说明文件、档案、劳动合同及本法所述其它文件,或者执行本法所颁布的任何决议,以及雇主向其雇员发布的所有指示中必须使用的语言。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雇主在使用阿拉伯语的同时又使用了其它语言的话,以阿拉伯语版本为准,而非其它语言。
第十条:本法中所述所有期限及时间皆以伊历为准,除非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执行条例中另有规定。
第十一条:1- 如果雇主约定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为自己做事,双方相互合作,共同负责的话,那么事后雇主当给予其雇员足够的权利及待遇。
2- 如果有多名雇主的话,多名雇主共同履行本法及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义务。
第十二条:雇主及雇员双方都应该了解劳动法的所有内容,明白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雇用10 名以上雇员的雇主必须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工部提交一份工作条例,涉及整个工作流程的内部管理规定,包括工作安排制度及其相关规定,以及与待遇相关的一些规定、与违约及违约责任相关的规定,而所有的规定都不能与本法的规定相矛盾。
第十三条:劳工部对工作条例进行批示,并在提交之日起60 天内对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过了这一期限还未对其做出批示,那么该条例自期满之日起自行生效。在条例获得批准之后,雇主当在用人单位的一个显眼的地方或者以能让雇员了解到的其它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劳工部将通过决议发布一份规范或者工作条例规范,以指导雇主编写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的雇主,在用人单位开始运作之际都当向所属劳动厅书面说明以下事项:
1- 用人单位名称、性质、总部、通信地址以及方便联系到用人单位的任何信息。
2- 允许经营范围、商务注册号或者许可证号及其有效期限和发证机关,并附上上复印件一份。
3- 拟聘用雇员数。
4- 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5- 劳工部需要的其它数据。
第十六条:1- 如果雇主不能亲自负责工作的话,他必须委任一名代表,负责现场工作,如果合伙人或者经理为数众多的话,那么任命其中一位常驻现场,代表雇主,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一切负责。
2- 雇主当向所属劳动厅书面说明合伙人或者经理的姓名,如果合伙人或者经理有变动的话,当在任命新的合伙人或者经理后最多七天内,将新合伙人或者经理的姓名报给所属劳动厅。
3- 如果没有正式任命某人作为用人单位经理的话,那么实际工作中谁从事经理或者雇主的工作,谁就被认为是该用人单位的负责经理。
第十七条:雇主当在现场保存一份与用人单位性质相关的档案、证件,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包含的各种数据。同时还必须在现场显眼的地方放置工作时间表、休息时间、每周休息日,正常工作期间的上下班时间。
第十八条:如果用人单位产权易主,或者法律性质因为兼并或改组或其它而发生改变的话,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服务仍然继续。至于变动后雇员的权利,工资或者应得奖金或其它权利,由前任及后任雇主共同负责,如果私人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而转让的话,前任及后任雇主协商一致后,在雇员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雇员先前的权利一并转移给继任雇主,如果雇员不意转移权利而要求终止合同的话,由前任雇主负责支付其应得薪酬。
第十九条:根据本法的规定,雇员及其继承人的应得薪酬金额被认为是一级优先债务,雇员及其继承人有权从雇主的财产中优先获得应得薪酬金额,如果雇主破产或者用人单位清算,那么将上述金额记录为优先债务,在支付其它任何费用之前(包括司法费用及破产或者清算费用)预先支付给雇员相当于该雇员一个月工资的首付金。
第二十条:雇主或者雇员都不能恶意利用本法规定或者本法的执行条例及决议,同时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控制另一方或者其它雇主或雇员自由的任何手段,来实现某种利益,或者达到某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