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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国内首部律师惩戒规则 律师违规司法机关不得“护短”
浏览次数:301 次发布时间:2016-6-30 21:03:38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中新网济南6月30日电 (记者 梁犇)当遭遇“无良律师”时,投诉人可以采用函件、电话、短信、来访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表达诉求。对于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事项、有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证据材料且与律师执业有关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司法机关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不得“护短”。

  山东出台的国内首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30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副厅长冯军、副巡视员刘淼对《规则》进行深入解读。

  记者查阅《规则》发现,该《规则》专门用一章的内容对“监督和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不得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消极拖延,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不得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也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业处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这就是要通过规范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和决定各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冯军表示,从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出发,坚决纠正“家丑不可外扬”、“从轻处罚就是保护律师”的错误认识,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肃处理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坚决刹住行业歪风邪气,传递行业正能量。

  据王本群介绍,《规则》确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的管辖主体,明确了异地追诉模式。律师违反律师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由律师所属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在原执业机构所在地执业期间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延续到现执业机构的,由现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王本群说,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受理投诉等过程中发现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线索经初步查核涉嫌违法的,应当予以立案,进入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

  关于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的处理与决定,主要体现在第五章中。《规则》规定了调查后对“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的,作出投诉不成立的处理决定”等8种处理情形。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案件调查部门调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据记者了解,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责令停业,对律师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律师事务所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律师、律师事务所在三日内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向其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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