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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8个月
浏览次数:138 次发布时间:2016-8-12 17:17:45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专电(记者熊琳)记者12日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匡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一案,被告人匡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记者了解到,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审结的首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新类型案件。

  案件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会同房山法院审判员董杰、人民陪审员李翼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匡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一案。

  根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匡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组织康某、胡某、马某分别代替曾某、曾某某、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后民警在房山区一酒店内将组织者匡某抓获。

  匡某供述,2015年7月,匡某在湖南开办在职研究生培训班,并由其负责招生工作,因开办的培训班报名人数不够,无法拿提成,故给其妻子曾某报名凑数,后又以可转为正式职工为条件找曾某公司的职工康某代替曾某参加考试,并给康某1000元作为考试期间的花销。曾某某、谢某是匡某培训班的学员,因担心考试无法通过找到匡某,因和曾某某父亲关系不错,匡某便通过他人联系到胡某、马某代替曾某某、谢某参加考试,后在参加考试的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

  庭审中,匡某对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被告人匡某进行最后陈述后,法官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随后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匡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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