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频道>>华人新闻

丈夫要离婚 妻子要求在婚内购房上加自己名字败诉
浏览次数:92 次发布时间:2016-10-19 9:36:06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案情】因家庭矛盾,丈夫提出离婚未果,妻子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要求在一套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上添加自己的名字。看似简单的“夫妻房产加名”案件,因房产登记在丈夫和公公的名下而变得复杂。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9年,周先生购买了一套价值73万的房屋,首付款32万元,按揭贷款40万元,尾款1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周先生及其父亲共同共有。2012年房屋贷款被提前还清。

  在法庭上,王女士声称自己支付了首付款14万元,并与周先生每月共同还贷。王女士表示,该套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为王女士、周先生及其父亲三人共同共有,将房屋产权登记在3人名下。

  然而,周先生及其父亲主张,争议的房屋确实是婚后购买的,但首付款和每月还贷的资金都是周先生的父亲支出的,包括提前还贷的8万元也是周父将钱打入周先生银行账户上的。

  经双方确认,房款中有3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他款项均通过周先生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双方虽然对首付款和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有争议,但是周先生及其父亲对王女士婚后共同参与还贷这一事实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本案中周先生和周父就争议房产形成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法律关系。由于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王女士和周先生基于夫妻关系对房产也形成一种隐性的共同共有法律关系。

  法官认为,王女士要求将争议房产登记在自己、丈夫及公公名下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理由包括三点:一是王女士的共同共有权利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的诉请已经超越了该权利范围;二是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能请求分割。而王女士与周先生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条件尚不具备;三是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房产加名,实则是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变相分割,与各方实际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益不符。(魏哲哲)

名企推荐
华人新闻 政策法规 出国指南 海外生活 异国风情 劳务资讯 签证动态 移民留学

金牌企业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隐私声明| 服务条款| 广告服务| 出国联盟| 帮助中心| 联系我们|

2016-2017年最新出国劳务信息 加拿大厨师工人、 澳大利亚技术工人、德国厨师、 英国劳务信息、 韩国教师、 日本工人、 新加坡厨师服务员、马来西亚电焊、 西班牙厨师建筑、 苏丹迪拜厨师、 各国签证、 以色列建筑工人、 卡塔尔工人、 意大利劳务、 荷兰电子工人、 新加坡中文教师 正规劳务信息 2016年最新出国劳务信息

本网站所有内容的真实性、可信性、合法性请自主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业务QQ:314856562邮箱:zhongguolaowu@163.com电话:0538-2578987 微信公众服务号:weixinwo5

Copyright @ 2007-2019 laowux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鲁ICP备19015315号-1 版权所有  未经laowuxx.com书面授权严禁转载和复制本站任何信息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