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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本月实施
浏览次数:951 次发布时间:2015/9/15 21:22:21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哈尔滨新闻网讯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实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明晰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安全保护及卫生条件,以及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 据了解,用工单位一般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任用被派遣劳动者。《办法》中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审核制度。用工单位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应按隶属关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事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安全保护及卫生条件;协调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等法定义务。 《办法》中对用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 《办法》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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