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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德国对劳工的保护
浏览次数:811 次发布时间:2015/9/15 21:22:22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核心提示:在这两方面措施的配合下,许多劳工为纳粹政策所吸引,增强了纳粹政权在劳工中的支持度。 工资政策 在纳粹主义理论中,工资政策是建立在如何解决分配问题基础上的。纳粹主义认为:“由于劳动力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占到任何分额,导致了广大劳工长时期的贫困,生活得如此恶劣,这是资本主义的不公正。””因此,实现在民族社会主义中的分配公正是纳粹党考虑分配问题的基点,具体在“工资问题”上就是要实现“公正工资”。 对于“公正工资”的追求,纳粹党指出:“纳粹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对劳工与企业主表示出一种原则:即排除任何带有马克思主义或者是阶级斗争的因素。”纳粹党认为这己不是企业主或者是劳工组织单方面的责任,而是国家的事情,必须由国家在民族整体利益中追求公正的解决。 但是如何实施“公正工资”,1933年前后纳粹党的认识是有所区别的。1933年前,纳粹党认为工人生活得非常艰辛,根本不可能体会到民族共同体的情感,因此提高工资从而提高劳工生活水平是实现“公正工资”的根本途径。为此纳粹党还支持过纳粹企业政治组织参加反对降低工资的运动。 但是纳粹党上台后,面临着在实际中处理“公正工资”的问题。纳粹党改变了之前简单地以提高工资的方式确保工资公正的途径,当时的《社会主义劳工报》(SozialistischeArbeiterZeitung)就对之前纳粹工资政策的想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如果按照纳粹工资标准实行的话,那么工人们不久就可以过着寄生的生活了”。纳粹党自己也认识到“提高工资,首先意味着企业主必须节省其它投资的开支,这会波及民族事业的建设;另外提高工资会刺激工人增加权力的欲望,这样也会破坏民族团结。”所以纳粹党指出“公正工资”必须置于民族共同体框架内,以保证民族事业正常发展为根本原则。 在民族共同体思想指导下,纳粹党采取了稳定工资的做法。因此自1933年起,纳粹工资政策的特点就是在国家控制下的相对稳定。我们通过对1932一1936年间工资标准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一明显特点。 在这一时期,工人计时名义工资指数明显低于1929年的水平(1932年的指数为100,其它各年相比于1932年,2929年为132.7,1933年为96.9,1934年为99.3,1935年为100.8)。另外在企业收入分配比例中,1925——1929年间工人收入所占比例由66.2%上升到68.2%,而财产和企业收入比例则由33.8%下降到31.5%;在第三帝国初期,工人收入的比例由68%下降到63.5%,而财产和企业收入的比例则由32%上升到36.5%。纳粹政府希望据此促使企业主加大投资,繁荣经济,克服经济危机。 工人的计时工资虽然被保持在1933年的水平上,但是收入总额却大大增加了。工资总额在1932年为113.2亿马克,1933年上升到120.51亿马克,1934年则达到146.42亿马克,1936年更达到188.37亿马克。同时工人的个人平均周工资也呈上升的趋势,在扣除各种应交的费用后,工人个人平均周收入从1933年的21.88马克,上升到1936年的25.25马克,这一数字超过1932年的22.88马克。工人收入增加,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纳粹政府实现了充分就业,纳粹就业政策在促使更多人就业之时,也增加了工资的收入总额。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虽然计时工资保持稳定,但是由于政府延长劳动时间以及实行的各种各样的计时工资补贴,也使得工人每周的收入增加了。雷纳·埃尔贝在对工资和劳动时间的研究中得出了如下的结论:“观察一下一周实际有效收入的情况是颇有启发的,因为这种收入考察到劳动时间的变化,从而反映了工人的实际收入。民族社会主义取得政权后,一周的实际收入增加了。然而一直到1936年,仍低于1928的水平。1936年以前,周收入的提高仅仅是劳动时间增加的结果。” 但是从工人角度看,纳粹政府不仅解决了他们的工作问题,而且也使得他们的收入相比于经济危机期间有所增加。另外在同时期,政府对消费水平进行了控制,这一期间生活消费指数也保持了相对的稳定(1932年指数为100,相比于1932年的水平,1933年为102.2,1934年为97.8,1935年为100.4),所以工资稳定也有了生活水平上的保障。   劳动时间政策 在劳动时间问题上,纳粹党的认识也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的。在上台之前,纳粹党表示了自己赞成8小时工作制的态度。在它看来,“8小时工作制是从捍卫家庭与民族健康角度得出的。因为只有缩短了工作时间,工人们才能有时间照顾家庭,得到精神上的休息,最后才能提高生产效率为国家服务。”超时工作,在希特勒看来,将会损害身体健康,不利于民族发展。1931年11月4日《进攻报》发表文章指出:“一个身体与精神都健康的人才是一个强大民族的前提。”因此,8小时工作制被纳粹党视作一个“重大的成就”与“德国革命的结果”,理所当然应该得到坚持。 在上台之初,纳粹党仍然坚持原先的原则。1933年7月28日,纳粹政府明确要求企业中每个劳工的周工作时间不允许超过40小时。这一时期纳粹党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原因除了与之前的认识有关之外,还受制于当时失业问题。延长工作时间意味着吸收失业工人的数量会减少,不利于失业问题的解决。 随着时间的推移,纳粹党对劳动时间的认识逐渐发生了变化。按照纳粹“整体福利先于个人福利”的要求,纳粹党指出仅仅坚持8小时工作制,而没有达到“工资平衡”,这也是没有价值的。因此纳粹党开始宣传“愿意在适合的地方坚持8小时工作制,但是在一些不能适用8小时工作制的地方,就要有所变化。”这反映出纳粹党在思想上开始放弃原先坚持的8小时工作制原则。 1934年7月26日,纳粹政府颁布了一个正式的劳动法令,对此前的劳动时间政策进行调整。在这个法令中,政府“废除了劳资双方集体商定劳动时间的方式,并允许在必要情况下,企业可以对8小时工作制进行调整”。这实际上表明纳粹党在实践中开始放弃8小时工作制原则。 纳粹党放弃8小时工作制有着深刻的背景。一方面失业问题在这个时期逐渐得到控制,使得纳粹党可以从民族利益角度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另一方面,纳粹党为了准备对外扩张,大力发展生产,使得劳动力缺乏问题逐渐显现,因此纳粹党开始考虑延长劳动时间,以缓解劳动力缺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坚持8小时工作制就会成为其解决问题的障碍。 纳粹政府允许各个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以及在取得劳动托事的同意下,规定本企业的劳动时间,这一方面导致了劳动时间的上升,根据统计,1933年每个劳工的周平均劳动时间为42.94小时,而到1934年则上升到44.56小时,1935年大致保持在这一水平上,劳动时间为44.44小时。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了不同行业劳动时间上的差别。根据调查,在一些重工业机械工厂中,劳工每天的工作时间经常超过8小时,而在一些诸如纺织工业等行业中,劳工每天劳动时间还不到7小时。政府为了防止企业主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对劳动时间也规定了限制性条款。政府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16小时,每天必须保持8小时的不间断休息时间,且每两周至少有一天的时间给劳工自由支配”。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纳粹党在劳动时间上的规定并没有如工资政策上那样死板,具有比较大的弹性。按照纳粹整体福利先于个人福利的要求,不同行业对民族事业所起的作用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所以应该依照各个企业对民族事业的贡献大小决定各自合理的工作时间。 在劳动时间政策上,纳粹党还强调了对妇女的特殊照顾。妇女长时间工作必将损害身体,不利于纳粹家庭政策的推行,因此纳粹党要求女性劳工工作时间要适量减少,而且颁布法令限制妇女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在许多地区,劳动托事要求女性劳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而且限制妇女从事夜间劳动。纳粹党这些措施的推行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劳动环境改善政策 纳粹党重视改善劳动环境,这一方面来自于对种族健康的重视,在纳粹看来,健康的种族必须在良好的环境中培育,恶劣的劳动环境会对德意志劳工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莱伊为此指出:“劳动环境的改善应该有利于实现德意志民族庄重、美丽、健康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是从经济发展需要角度出发的,而且也是从建立德意志文化角度出发的。”另一方面,这也是现实发展的需要,随着劳动强度的增加,劳工的疲劳度也随之增加,所以纳粹党必须通过改善劳动条件,以减轻劳工的身心负担,进而提高劳动效率。 劳动环境的改善主要由劳动阵线负责。针对这方面的发展,劳动阵线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方式是通过从心理上提升劳工对工作以及自身的认知,增强劳工对民族事业的理解,让他们从心里认同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莱伊强调:“人们的精神食量比填饱肚子要重要”。因此,劳动阵线试图通过建造一个无阶级社会的神话来提升工人的优越感。 在现实中,莱伊要求劳动阵线的成员工作时都穿同样的服装,企业主和劳工在车间里都穿一样简单的蓝色工装。纳粹党在企业中取消定时钟,工人们不必在上班时打考勤卡,而代之以与监工们一起参加思想宣传大会。莱伊还试图推行“企业家庭”计划,一个“企业家庭”包括一个企业上层管理人员,一个白领工人,一个蓝领工人,他们可以共同在劳动阵线的假日住所生活一周,在这期间,劳工与企业主平等相处。另外纳粹党还曾有一个尝试,它要求企业主经常安排晚会,在这个晚会上,所有参加者都以“你”(Du)相称。纳粹党试图在这些活动中提升劳工的自我认知。 除此之外,纳粹党还引入了荣誉制度,让那些最可靠的工人监督自己的工作。莱伊告诉企业主:“如果工人知道企业主是同志的话,你可以要求他做任何事情”。因此纳粹党要求工厂指定精力充沛的工人为“自我计算员”,并允许他们确定自己的计件工作速度。这种尝试首先在克勒什纳一洪堡一德茨(Kloechner-Humbodlt-Deutz)汽车公司推行,随后扩展到其它许多企业,效果是很明显的。科隆的一个发动机厂就让工人自我检测,工人们为荣誉而工作,结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纳粹党的宣传中,“自我监督”与“自我核算”被描绘成“社会主义行为”,因为这个措施提高了工人的地位。 劳动环境改善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在现实中加强企业劳动环境的改善。劳动阵线在改善劳动环境方面比较大的举措就是于1933年11月27日成立了“劳动之美组织”(SchonheitderArbeit),专门从事改善工人劳动环境的工作,“促进企业中‘领袖’与‘随从’相互理解的形成”。该组织在宣传中提出了纳粹主义企业模式标准:“干净厂房、绿色工厂、无噪音、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以及提供热腾腾的饭菜”。在实践中,“劳动之美组织”要求企业主注重改善工作环境以提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督促企业主提供更好的照明、浴室、饭菜以及价格不贵的集体餐厅,并且要求企业加强工厂绿化,把工厂建成一个花园式的工厂。在对待女性劳工方面,企业要建立特别的供妇女休息的场所,尤其是对已有孩子的母亲。 “劳动之美组织”要求企业贯彻上述政策,让劳工在轻松优雅的环境中为民族事业工作。到1936年末,根据官方统计,超过19000家企业在“劳动之美组织”的督促下进行了改善劳动条件的活动,总投资额达到2亿马克。1936年劳动阵线非常自豪的宣布,它在“劳动之美”纲领范围内修建了24000个盟洗室和更衣室,1800个新饭厅,17000座工厂花园和3000个工厂运动场。因此,通过“劳动之美组织”的活动,纳粹党改善了劳动场所卫生,美化了劳动环境,进一步增强了劳工的荣誉以及融入“企业共同体”的情感。 纳粹党从心理和现实两方面入手,打造具有纳粹特色的劳动环境。从心理层面上看,纳粹党创造一种平等的氛围,配合了其实现无阶级民族社会的目标。在现实层次上,纳粹党通过劳动阵线的努力营造了比较舒适的工作环境。在这两方面措施的配合下,许多劳工为纳粹政策所吸引,增强了纳粹政权在劳工中的支持度。   劳工社会保险 纳粹党虽然没有像魏玛政府那样提出要建设一个“福利国家”,但是在二十五点纲领中,它也提出了涉及福利制度建设方面的要求。这表明纳粹党并不是反对福利制度的发展,而是这种发展必须符合纳粹主义的要求。 在涉及保险制度上,纳粹当局指责“‘德国社会保险的崩溃’都是战后政府的责任,是官僚体制膨胀与马克思主义官僚经济导致的结果。因此,稗斯麦创造的社会保险体制就是在这样错误发展中不再有用,失去了意义。”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粹党有义务重新恢复被破坏的保险制度。 纳粹党上台后,在同一年的12月7日,颁布了针对劳工的《维持偿付残疾者、矿工和职员保险法令》,它宣布恢复经济大危机期间停止执行的魏玛时期社会保险制度。 在这一时期,政府法定的保险范围得到了扩大。针对女性劳工上,纳粹党规定妇女生育前后6星期内不得进行工作,但是在这期间她们仍然享受部分工资,保险法也规定妇女自生育之前的4个星期起就可以开始享受生育补助,并且妇女在生育后可以获得免费助产服务、医药、分娩津贴,以及8——10周的产假补贴。其次在养老保险方面,保险对象增加了家内劳动者。再次,在残疾一工伤方面,保险范围得到了扩大,不仅对劳动事故进行赔偿,也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看护劳动工具时发生的事故进行赔偿,越来越多的职业病也被列为工伤事故。 纳粹时期各种失业保险、残疾保险、职员保险等储备基金明显增加,1933年时为33.05亿马克,到1936年则上升到44.57亿马克。纳粹党为了贯彻民族共同体原则,声称每一位属于德意志民族的人员都可以享受到这些保险。但是伴随着保险范围的扩大,个人实际得到的保险金额却是减少的。例如残疾保险支出从1933年的360万马克下降到1936年的310万马克。养老保险支出则从1933年的1050万马克下降到1936年的670万马克。 纳粹时期劳工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特点是保险事业的发展受到国家完全的控制,原来的个人和私人福利组织被限制或取消,以适应纳粹一体化的要求。1934年7月5日,希特勒颁布新的《社会保险建设法令》,将魏玛时期的社会保险机构自治管理制度,改由政府官员掌管。这实际上取消了其它机构如教会等组织在福利事业上的影响。 纳粹劳工保险政策的另一特色是保险事业的发展完全从属于纳粹建立德意志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和政治目的。为此戈培尔曾经坦率地表示:“我们不是从个人出发,我们并不代表这种观点,以为必须给饥饿者饭吃,给干渴者水喝,给衣不遮体者衣穿一这并不是我们的动机。我们必须拥有一个健康的民族,旨在世界上完成自己的使命。”因此“第三帝国的社会政策首要的不是保护勤劳的人……抵制一种充满各种生活风险的灾难,它更多的是保障和维护德意志民众生存,最终的目标是形成一个由健康的,有效率的,乐于劳动的,有防卫力和有种族价值的德意志人组成的民族共同体。”在这种目的下,那些被排除在“民族同志”之外的德意志人理所当然不会享受到这些待遇。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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