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频道>>出国问答

在加拿大,何为“同居配偶”?
浏览次数:807 次发布时间:2015/5/9 23:17:58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个案:事主Z先生是刚登陆4年的新移民,他2年前认识同为移民的Y女士,两人马上坠入情网,并在去年6月份由Z先生出资,购入一套约30万元的柏文,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从今年8月以来,两人就经常发生争吵,Y女士在9月也突然提出要分手并结束同居关系,她表示已经谘询过相关人士,她将有权利分走Z先生一半家产。

  Z先生表示,同居期间Y女士只负责一小部分日常开支,所有的房贷、车辆保险、伙食费等都由他承担,家里添置家具和电器,外出吃饭等也大都由他埋单,还未算上送给Y女士的名牌衣物、首饰等。

  他指出,Y女士提出分手后,直接要求分割财产,特别是对所住的房屋“虎视眈眈”,她声称双方同居12个月后,已经属于“准婚姻关系”,一旦分手,则经济能力弱的一方可以获得能力强一方的补偿,而这很多时候又都是以均分财产为标准。

  Y女士还曾斩钉截铁地说,卑诗的法律比较“眷顾”女性,在判决时会多站在女方的角度考虑。

  Z先生虽然并不赞同Y女士的说法,但因为不熟知法律,还是产生了很多疑虑。他首先担心的是12个月同居后是否就属于所谓的“准婚姻关系”,也就是Y女士是否真的有权索要他一半的家产?

  其次,如果必须上法庭解决问题,那是否真像Y女士所说,卑诗法律存在“潜规则”,在判案时会比较同情女性又或是经济能力较弱者?

  最后,如果在同居前签订协议,列举财产的所属,这样是否会有效保护双方的权益,能否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

  同居的定义:律师表示,公众首先需要了解法律上对同居关系的定义。根据目前卑诗的家庭法,双方保持像“婚姻般的关系”,并在一起生活了24个月或以上才算是法律上认同的“配偶”(Spouse means a person who lived with another person in a marriage like relationship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2 years)。

名企推荐
华人新闻 政策法规 出国指南 海外生活 异国风情 劳务资讯 签证动态 移民留学

金牌企业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隐私声明| 服务条款| 广告服务| 出国联盟| 帮助中心| 联系我们|

2016-2017年最新出国劳务信息 加拿大厨师工人、 澳大利亚技术工人、德国厨师、 英国劳务信息、 韩国教师、 日本工人、 新加坡厨师服务员、马来西亚电焊、 西班牙厨师建筑、 苏丹迪拜厨师、 各国签证、 以色列建筑工人、 卡塔尔工人、 意大利劳务、 荷兰电子工人、 新加坡中文教师 正规劳务信息 2016年最新出国劳务信息

本网站所有内容的真实性、可信性、合法性请自主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业务QQ:314856562邮箱:zhongguolaowu@163.com电话:0538-2578987 微信公众服务号:weixinwo5

Copyright @ 2007-2019 laowux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鲁ICP备19015315号-1 版权所有  未经laowuxx.com书面授权严禁转载和复制本站任何信息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