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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在西,是否不能只申请孩子的家庭团聚
浏览次数:803 次发布时间:2015/5/9 23:18:03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读者问:我一个人在西班牙,孩子和老公都在中国,如果现在只申请孩子来西班牙的家庭团聚,是不是不行?听说新的法律更改后,如果老公也在中国的,不能只申请孩子来西的家庭团聚,是不是这样的?

  答:您好!不完全是这样的。

  新的外国人法中关于子女来西班牙家庭团聚的基本要求没有改变:

  1.父母可申请小于18岁的子女来西;

  2.父母可申请大于18岁但为残疾人并不能自理的子女;

  3.申请人的居留必须是第一次一年居留已更换过的;

  4.如果是父母中的一方单方申请子女时必须出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支配权或是其监护人的证明;

  由上面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申请子女来西班牙办理家庭团聚的基本条件的确没有改变,一直都需要这些要求材料的。理论上是如此,但在实际申请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就是上面提到的第4点。在家庭团聚的申请中我们一直被要求--如果是父母中的一方单方申请子女时必须出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支配权或是其监护人的证明。

  有两种情况会要用到此证明:

  1.父母已离异,在西班牙的一方申请国内子女的家庭团聚的,这种情况下一般出示法院离婚判决书作为证明,因为离婚判决书中有明确说明谁是孩子的监护人,有其抚养权。

  2.父母方没有离婚,双方是夫妻关系,只是一方在西班牙,一方在中国,而在西班牙的一方只申请其子女的家庭团聚,暂时不申请其配偶的家庭团聚,这种情况下以前这个证明可以由在中国国内的一方到公证处做一份同意其子女来西班牙居住的公证处即可,但现在家庭团聚审批部门不再接受公证处的这份证明书了。必须是法院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人有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支配权或是其监护人。如果做不出这份证明就不能单方面申请子女的家庭团聚,这是目前大家碰到的普遍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所以我们建议如果有可能不要单独申请子女,最好连同在国内的配偶一起申请,这样才能避免被要求提供上面说到的证明。

  如果父母双方都在西班牙的情况没有以上问题,因为在申请国内子女的家庭团聚时不是单方提出申请,是双方共同申请,无需提供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支配权或是其监护人的证明。所以请大家注意如果有可能也可以先申请配偶来西,再一起申请国内子女的家庭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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